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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当前全国各地文化志愿服务蓬勃开展,文化志愿服务组织不断壮大,文化志愿服务品牌日渐涌现,文化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令人鼓舞。    

 然而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,很有讨论的必要。

 比如说:文化志愿者的概念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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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在互联网上,我们经常看到文化馆组织实施的文化志愿服务项目,面向基层为公众开展多样化的文化志愿服务,搞得很有声势。

 然而细看,这些文化志愿者都是文化馆专业人员,穿着文化志愿者的红色马夹,在山区学校辅导孩子唱歌、跳舞、学画画……

 或者,以文化志愿者的身份,出现在乡村文化舞台上,给广大农民群众带来赏心悦目的艺术享受。

 送艺术辅导到山区学校,送文艺演出到乡间村落,都是值得鼓励的事情。

 面向基层开展文化服务,是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途径之一,让山区孩子和农民群众共享公共文化发展的成果,体现文化馆人在全民艺术普及方面的责任担当。

 但是,我们的文化馆人真的能算是志愿者吗?

 我们是否真正理解志愿者的定义了吗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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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关于志愿者的概念,《志愿服务条例》与《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》均有明确的表述。

      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《志愿服务条例》,第六条明确规定,志愿者“是指以自己的时间、知识、技能、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”。

      文化部2016年7月14日发布并实施的《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》,在第二条把文化志愿者定义为:“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、知识、技能等,自愿、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个人”

      志愿服务领域这两个重要的法规和规章,对志愿者的定义基本一致,都是以自己的时间、知识、技能等,从事公益服务,奉献自己,服务社会、服务他人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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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所谓“自己的时间”,指的是志愿者利用其个人的时间为社会作奉献,而非工作时间。

      我们文化馆专业人员在工作时间里,下基层开展艺术辅导,进行文艺演出,那算是文化志愿者吗?从事的是文化志愿服务吗?

      那只是文化馆专业人员在工作时间里,所作的本职工作而已。

      文化馆的工作职能里,就有专业人员对基层文化工作指导的职能,面向基层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。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标准中,对文化馆专业人员下基层的时间,都有明确的时间规定。

      把在工作时间里,从事本职工作的文化馆专业人员,定义为志愿者,这是认识上存在的误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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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那么,双休日或者晚上的时间,是不是“自己的时间”?文化馆专业人员在双休日或者晚上的时间,面向公众开展公益性的文化服务,属于文化志愿服务吗?

      我的观点是,可能真不能算是文化志愿者开展的志愿服务。

      理由有几个:首先,文化馆的工作特点,决定了双休日或者晚上的时间,很可能是工作时间。文化馆面向公众开展错时服务,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公众,这是很正常的工作场景。你能说对于值夜班的警察、上夜班的医护人员来说,晚上的时间不是他们工作的时间吗?

      其次,无论是《志愿服务条例》还是《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》,对志愿者的定义中,都不约而同提到另一个概念:服务的无偿性。

《志愿服务条例》对志愿者的表述中,定义为以自己的时间、知识、技能、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,而“志愿服务”的概念,在第二条有表述: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,是指志愿者、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、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。明确指出志愿服务的“无偿”,没有报酬。

《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》对于文化志愿者的定义,不仅提到“利用自己的时间”,同时规定是“自愿、无偿”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。

文化馆专业人员在晚上或双休日,开展文艺演出活动或者艺术辅导,你认为不是在工作时间(你可以调休)吗?从事本职工作每月领取工资你认为是无偿吗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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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国内有专家是这样定义志愿者的: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,参加相关团体,在不谋求任何物质、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,在非本职职责范围内,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,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,为帮助有一定需要的人士,开展力所能及的、切合实际的,具一定专业性、技能性、长期性服务活动的人。

      这个定义提到“在非本职职责范围内”,有助于人们更清晰地判断,文化馆专业人员在双休日或者晚上的时间,组织举办的文艺演出、艺术辅导等公益文化服务,是否属于文化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范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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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在文化志愿服务实践中,为精准对接基层群众文化需求,一些文化馆邀请专业院校老师、院团的文艺名家等作为志愿者,参与文化馆组织的文化志愿服务。

这些院校老师、文艺名家能算是志愿者吗?

除了依据其是否参加文化馆的志愿服务组织,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发起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,还有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,是否无偿?

这里说的无偿,指的是不获取劳务费性质的报酬。

文化馆或者文化志愿服务组织,为其提供交通补贴、餐饮补贴,或者提供到基层文化服务的差旅费用,不能定义为获取报酬。

如果在后勤保障的经费之外,获取相应的演出费用、辅导费用,那就是获取劳务费性质的报酬。领取了劳务费性质报酬的院校老师、文艺名家,他们的公益性文化服务,就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文化志愿服务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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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志愿服务是崇高的事业,是很有未来的事业;文化志愿服务是提高文化馆服务效能的重要途径之一。

文化志愿者是具有文化情怀、奉献精神的人,他们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,推动人类社会进步,自愿贡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,为建设美好的社会、增进人们的文化福祉,主动承担社会责任。

廓清关于文化志愿者认识上的误区,对于各级文化馆相关人员,尤其是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工作者来说,很有必要。只有这样,我们在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策划、文化志愿者招募,以及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建设等方面,才会有更清晰的定位,更精准的管理。

如果把文化馆人的本职工作当作文化志愿服务,甚至去参加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等赛事,也许真的会遇到尴尬的事情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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